中国电子烟出口备案相关规定
一、出口备案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1、已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以下统称持证企业)是出口备案的主体,应当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及时完成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
2、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其自有品牌的出口电子烟产品和接受境外品牌经营主体委托生产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电子烟代加工企业负责其接受境外品牌经营主逗此体委托生产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负责其自有品牌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
3、出口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持证企业应当确保出口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前款规定。
4、持证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交易平台完成以下信息的备案:
(1)产品名称、商标权人、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信息。
(2)产品质量和安全符合手芹相关信息,所需材料: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或符合当地法律规定要求的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符合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持证企业应当作出符合我国标准相关要求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承诺,或提交有关检验检测报告。
(3)产品出口委托协议、代加工委托协议、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文档及其相关信息。
(4)其它需要备案的信息。
上述材料使用外文的,应当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持证企业应在上述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在交易平台更新。
5、持证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完成出口备案。持证企业的出口备案情况纳入信用监管。出口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控、出口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作为核定生产规模的重要考量因素。
6、持证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应当接受本辖区烟草专卖局的监管。出口电子烟产品在境外引发质量和安全问题,相关企业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依法组织开展的核查处理。
二、出口办理流程
出口业务备案主要流程: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首先在交易管理平台上注册,创建企业主会员账号,其中电子烟产品出口企业还需在“出口产品授权申请”页面关联出口产品,再填写出口相关信息,最后同意“出口产品电子承诺书”。
企业完成出口报关后,在“相关材料”界面确认出口信息并上传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单据完成出口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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