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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将于2025年1月1号开始收取电子烟通告费

发布时间:2024-12-20 15:20:58 分类:【法规资讯】 阅读量:465
爱沙尼亚有关《烟草法》和《州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1. 《烟草法》第 104 条规定如下:


第 104 条 国家审查、修改、公布和保存通知的费用以及评估信息的费用

(1)提交本法第 10-103 条规定的通知的人在提交通知之前,按照国家费用法规定的费率缴纳国家费用,用于审查和修改通知。

(2)提交本法第 10-103 条规定的通知的人员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根据《国家费用法》规定的费率缴纳用于发布和存储通知的国家费用。

(3)在提交本法第 10-103 条规定的通知后,提交通知的人向卫生委员会支付其中所含信息的评估费用,具体如下:

①电子烟油中一种物质的评估费用为 240 欧元;
②电子烟和补充容器的电子液体排放评估费用为965欧元。


(4)在提交关于烟草制品和与烟草制品相关产品的销售量的通知后,提交通知的人向卫生局支付 240 欧元用于评估通知。



请注意,电子烟液中一种物质的评估费用适用于电子烟液中的每种物质,包括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尼古丁盐。

请注意,根据《烟草法》第 81 条,电子烟和电子液体中不允许添加除烟草和薄荷醇味道和气味外的任何香料。



2.《国家收费法》第 2984 条规定如下:

§ 2984. 烟草制品和与烟草制品相关的产品的通知

(1)在验证烟草制品和烟草制品相关产品(包括电子烟)通知的合规性之前,应缴纳 5000 欧元的国家费用。

(2)修改烟草制品和烟草制品相关产品的通知应缴纳 740 欧元的国家费用。

(3)每年应缴纳 100 欧元的国家费用,用于发布和维护烟草制品和烟草制品相关产品的通知。




3. 《烟草法》规定了关于烟草制品和与烟草制品相关的产品的通知的修订规则,如下


§ 10 (6) 将烟草制品进口到爱沙尼亚进行转让的企业或在爱沙尼亚制造烟草制品的企业必须在 3 月 31 日之前通过共同入境门向卫生局通报每个品牌和类型的烟草制品和与烟草制品相关的产品的销量每年。

§ 102 (2) 将电子烟或补充容器进口到爱沙尼亚进行转运的企业或在爱沙尼亚制造这些产品的企业必须在 3 月 31 日之前向卫生局提交有关上一日历年的以下信息:

(1)按品牌名称和产品类型列出的销量数据;

(2)各类消费群体的产品偏好信息,包括年轻人、非吸烟者和当前用户;

(3)有关产品的销售方式;



4.此外,《烟草法》修正案规定,不符合本法要求的通知不得在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已公布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将被删除。

请参阅修订后的法律文本第 10 (4) 条、第 101 (3) 条、第 102 (7) 条和第 103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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