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欧盟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 2020/878将强制生效,并完全取代旧的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830)。新的法规对SDS的申请及制作具有比较大的影响,请查阅您的SDS报告,并及时更新到最新法规版本。
为方便客户的业务办理,上化检已开通2023年SDS报告、《安全公示标签》、《危险性分类报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等提前委托的通道,同时委托还可享受便捷服务和价格优惠。
法规解读
2020年6月26日,欧盟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关于编制SDS的修订法 (EC) 2020/878,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方便企业过渡,按照(EU) 2015/830编制的SDS允许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该修订法结合REACH法规修订案、联合国GHS第6和第7修订版、新增(EC) No 1272/2008附件VIII等要求,对法规(EC) 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附件II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要求进行了修订。
重点提示
01、混合物新增唯一配方标识符
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 (UFI)
重点:在混合物的SDS第一部分新增唯一的配方标识符,企业需提前在线申请。
02、标明纳米成分信息
nanoforms information
重点:在SDS第1部分、第3部分、第9部分标明纳米成分(物质或混合物)及相关颗粒特征等。
03、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
Endocrine disrupting properties
重点:在SDS第2部分、第11部分、第12部分标明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
04、标明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重点:在SDS第3部分加入成分对应的特定浓度限值(SCL),乘数因子(M-factors)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05、分类阈值变化
重点:吸入危害的通用浓度限值从10%降低至1%。此外,混合物中含有通用浓度限值的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其含量超过限值的1/10时,也需要在成分中列出该物质。
综上所述,新版的(EC) 2020/878法规,对欧盟版本SDS的编写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
报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