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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产品标识

发布时间:2023-05-10 10:10:55 分类:【常见问题】 阅读量:

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产品标识,美国CPC规定了耐用婴幼儿产品的消费者注册要求,这些要求旨在提高此类产品召回和安全警报的有效性。适用范围,定义的耐用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它不适用于国家公路交通与安全管理局 (NHTSA) 49 CFR 571.213注册计划涵盖的汽车中使用的婴儿或儿童约束系统,或包含旅行系统并出售的产品配备 NHTSA 注册计划49 CFR 571.213涵盖的儿童约束系统。

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一般要求

(一)耐用婴幼儿产品的每个制造商都应:

( 1 )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第 1130 部分要求的邮资已付消费者登记表以及每个此类产品;

( 2 )根据 § 1130.8 中规定的要求,记录根据本部分 1130 向制造商注册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联系信息(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 3 )根据 § 1130.4 中规定的要求,将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永久地放置在每个耐用婴幼儿产品上。

(二)制造商根据本 1130 部分的要求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不得由制造商使用,也不得由制造商传播给任何其他方,除非在产品召回或安全事件中通知此类消费者警报。


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标识

(一)每个耐用婴幼儿产品都应永久标有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美国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有免费电话)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 1 )如果制造商经常只使用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而不是同时使用两者来识别产品,则他/她可以仅提供型号名称或编号,而不是为了本部分 1130 的唯一目的创建型号名称或编号.

( 2 )如果制造商经常通过产品识别号(“PIN”)或其他类似识别号而不是型号来识别产品,则他/她可以提供该识别号而不是型号。

( 3 )本节(a)段中提及的日期应包括制造月份和年份,并可用代码表示。

( 4 )永久性标记是可以合理预期在产品使用寿命期间保留在产品上的标记。

(二)本节要求的信息应为英文,清晰易读,并位于消费者显眼的位置。

(三)本节要求的信息可能与产品上标记的其他信息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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